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企业研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税[]号
苏地税规[]5号
苏科政[]号
苏经信科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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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发挥科技税收政策对推进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鼓励我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4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研究制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3、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集中开发类)
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4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第四条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第五条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
第六条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第七条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二章项目确认及登记
第八条项目确认及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企业,项目登记分别由主管直属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受理登记。
第九条项目确认及登记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式:
(一)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经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二)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受理企业研发项目资料,提请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先进行项目确认,税务机关再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条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
第十一条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
(六)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在收到企业或税务机关转送的项目资料后,审核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年度第6号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资料提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企业其他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审核工作。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对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本省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一)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二)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三)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各地税务机关与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制订本地区的项目确认及登记办法,明确本地区项目确认和登记的具体流程。
第三章加计扣除
第二十条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受托开发项目填报,附件5)。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四章宣传辅导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认真做好研发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主动辅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层信息沟通,帮助企业行政、科研、财务等部门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地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采取多种形式,辅导企业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帮助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宣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政策咨询辅导窗口,为企业免费提供宣传辅导资料。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以及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时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税收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按照本规程制订的操作办法,需报省一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年7月1日起执行。
启东市国家税务局
启东市地方税务局
启东市科学技术局
启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启地税规[]2号
关于层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国税分局、稽查局,各地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南通市科学技术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通地税规[]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国家税务局
启东市地方税务局
启东市科学技术局
启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
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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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一系列规定,充分发挥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将以不同形式开展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相关财税、科技政策宣传讲解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财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企业真正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各级国税、地税、财政、科技、经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健全机制、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以“六大战略”和“八项工程”为重点,在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后续跟踪管理服务等多环节,加大对企业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力度,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联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确保此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省经信委将适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调研。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号、苏地税规〔〕5号、苏科政〔〕号、苏经信科技〔〕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居民企业。
第二章研发费的会计科目设置第三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支出,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立“研发费”账户,并根据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立“研发支出”账户,在“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科目下,根据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条“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或“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科目下设三级至六级科目:
(一)根据研发形式设置三级科目
1、自行开发;
2、委托开发;
3、合作开发;
4、集中开发。
(二)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和合作开发、集中开发的,应设置四至五级科目:
1、人员人工
(1)工资薪金;
(2)津贴补贴;
(3)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4)其他。
2、直接投入
(1)材料、燃料和动力;
(2)测试手段购置费;
(3)工装及检验费;
(4)仪器设备维护费;
(5)仪器设备租赁费;
(6)其他。
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1)仪器设备;
(2)长期待摊费用;
(3)其他。
4、设计费
(1)设计制定费;
(2)其他设计费用。
5、装备调试费
6、无形资产摊销
(1)研发软件;
(2)专利权;
(3)非专利发明(技术);
(4)其他专用技术。
7、其他费用
(1)勘探现场试验费;
(2)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3)图书资料及翻译费;
(4)其他。
(三)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设定六级科目。
第五条企业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先行根据研发形式设置科目,再根据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章研发费归集内容第六条人员人工
(一)工资薪金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二)津贴补贴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津贴、补贴。
(三)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四)其他
研发人员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积金补助费,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
第七条直接投入
(一)材料、燃料和动力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测试手段购置费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三)工装及检验费
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四)仪器设备维护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五)仪器设备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六)其他
1、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除仪器、设备外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2、其他。
第八条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一)仪器设备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二)长期待摊费用
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三)其他
1、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2、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改建、装修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本期摊销额。
第九条设计费
(一)设计制定费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二)其他设计费用
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摊销
(一)研发软件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研发软件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二)专利权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利权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三)非专利发明(技术)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非专利发明(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四)其他专用技术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用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第十二条其他费用
(一)勘探现场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三)图书资料及翻译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四)其他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第四章研发费分配口径及归集依据第十三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按合理方法将实际发生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并按月编制相应的分配表;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再按合理方法将研发费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
分配方法应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因为合理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企业在研发费和生产经营费用间、或各研发项目间划分不清的支出,不得归集进研发费用科目。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提供证明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足够、适当的有效凭证。
第五章研发费会计与税收口径归集对照第十五条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的研发项目,按表一对应关系将研发费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表。
表一:
会计归集口径
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见注1)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
四级科目
五级科目
人员人工
工资薪金
第2行:工资、薪金
人员人工
津贴补贴
第3行:津贴、补贴
人员人工
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第4行: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人员人工
其他
——
人员人工(见注2)
直接投入
材料、燃料和动力
第7行:直接消耗的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直接投入
测试手段购置费
第8行: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直接投入
工装及检验费
第9行: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直接投入
仪器设备维护费
第10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直接投入
仪器设备租赁费
第13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直接投入
其他
——
直接投入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仪器设备
第13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
第14行: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其他
——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设计费
设计制定费
第17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计费
其他设计费用
第18行: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
第21行: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研发软件
第24行:研发软件
无形资产摊销
专利权
第25行:专利权
无形资产摊销
非专利发明(技术)
第26行:非专利发明(技术)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专用技术
第27行: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发生的摊销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见注3)
勘探现场试验费
第29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费用
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第31行: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其他费用
图书资料及翻译费
第33行: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其他费用
其他
——
其他费用
注1: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不得填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表。
注2:指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超过天的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以及与其任职或受雇的其他支出。
注3:其他费用在高新技术口径归集时,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研发形式为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委托方按表二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表二:
会计归集口径(三级科目)
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
委托开发
按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按表一进行归集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见注4)
注4: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进行高新技术口径的归集。
第十七条研发形式为合作开发的研发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与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差额的收付,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表三:
会计归集口径(三级科目)(注5)
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
合作开发(注6)
第34行:合作(集中)开发研发费收付额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注5:合作方直接参与研发发生研发费的,按表一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注6:合作方按合同约定实际承担的研发费与直接参与研发发生的研发费存在差额的,差额大于〇为企业支付的费用,用正数表示;差额小于〇为企业收到差额部分,用负数表示。
第十八条研发形式为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受益集团成员公司可以按照集团公司的分摊表进行分摊,并按表三对应关系进行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归集。
第十九条按“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的研发费可按规定以其实际发生额的50%,在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的研发费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优惠备案时计算研发费比例的依据。
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二十条纳税人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对于因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在财务核算上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一一对应归集研发费用的,可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建立辅助账归集调整。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纳税年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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