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江苏国税)
一、: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江苏国税)
二、:ywgs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增值税的上门申报事宜,不包括以征代报。
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以征代报方式实行增值税申报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并缴清税款。
(1)适用于定期定额户办理停业登记事宜时,对当月经营情况进行申报并结清税款的情形。
(2)适用于定期定额户办理注销登记事宜时,对当月经营情况进行申报并结清税款的情形。
(3)适用于定期定额户办理定期定额资格终止事宜时,对当月经营情况进行申报并结清税款的情形。
(4)特殊原因造成以征代报方式申报不成功的。
2、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申报纳税事宜:
(1)自开普通发票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开普通发票包括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无发票等,不包括定额发票、委托代征单位代开的普通发票。
(2)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含)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三、:zcyj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版)》的通知
四、
全省办税服务厅信息(查看)
五、:bjsx
当场办结。
六、:tgzl
1、定期定额户上门申报需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2、定期定额户自开票申报需提供资料:
(1)《定期定额户自开普通发票简易申报表》;
(2)自开普通发票存根联(卷式发票提供按所属月份在税控收款机中生成的发票使用汇总表)。
七、
一、综合受理岗(受理即办)
(一)工作职责
负责定期定额户上门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受理与回执出具。
(二)工作标准
1.受理
(1)上门申报:审核《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自开票申报
①卷式发票。审核上一次申报的最后一张发票号码与本次申报的第一张发票号码是否联号,是否有重号或跳号,《发票使用汇总表》上当月开票净额与申报金额是否一致。
②其它普通发票。审核个体纳税人自开的其它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存根联)与申报表记载的申报金额是否一致。
2.出具回执
上门申报: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生成应征税款信息或开具缴款书。
(三)资料处理
纸质资料沉淀,由档案管理部门分类归档。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调整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ywgs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在一定经营场所、一定经营期间、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应纳税额。
定额执行期内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含)、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未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的,税务机关可不经行政许可直接按程序调整定额。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事项依据zcyj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理地点bldd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本网站办税地图栏目中查询)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期限bjsx
一、综合受理岗:
(1)受理,接受任务之日起1工作日内流转至调查岗。
(2)出件,接受任务之日起1工作日内办结。
二、调查岗:接受任务之日起2工作日内流转至下一岗位(节点)。
三、审批岗(公示审批,公示,县级审批,公布):
(1)公示审批,接受任务之日起1工作日内流转至下一岗位(节点)。
(2)定额公示,接受任务之日起5工作日内流转至下一岗位(节点)。
(3)县级审批,接受任务之日起1工作日内流转至下一岗位(节点)。
(4)定额公布,接受任务之日起1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材料tgzl(以下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为1份且为纸质版;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提交电子版)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办理流程
1.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
受理—案头审核—公示—审批—出件—公布
2.定期定额户定额调整:
行政许可受理—案头审核—公示—审批—出件—公布
办理时间gzws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联系电话
及主管税务机关特服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
行业
计税依据
附征率
工业(制造、工业性加工)
销售收入
0.5%
加工修理业(修理修配、维护性加工)
营业收入
0.3%
商业(批发、零售)
销售收入
0.3%
餐饮业
营业收入
1.0%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除外)
营业收入
0.6%
文化体育业
营业收入
0.5%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潢、安装)
营业收入
1.0%
其它服务业
营业收入
1.0%
娱乐业
营业收入
1.5%
其它行业
营业收入
1.0%
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征收方式的通知苏国税发[]号
颁布时间:-3-8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改变定期户实额户实际经营与核定定额相差悬殊的现象,减少定额调整的难度,强化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定额与其所开发票金额相分离的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的适用对象
1、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中需要购领发票的业户;
2、已建帐制但未实行查帐的个体工商户中需要购领发票的业户。
二、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工作的实施步骤
1、制定或修订分行业划地段起点定额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在做好典型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制定或修订新的分行业划地段起点定额标准,对照新的标准对定额进行调整。
2、确定从定额中分离出的开票额。分离的开发票额一般按原定额的10%—20%掌握,不开票定额一般不低于原定额的80%,开发票所占比例小于5%的,可暂不从定额中分离;分离的开发票额超过20%的,需由业户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报县(市)国税局审批,以保证分离的准确性;对原开发票额大于定额的,要重新调查核定后再将开发票额分离。
3、确定需购领发票的数量。根据分离前3个月的开票金额平均计算的办法,重新核定每月开票金额,以确定所需购领发票的数量。
4、发票使用种类。实行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的业户一般应使用定额发票,情况特殊的可使限额发票。
三、纳税申报实行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后,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应按国税机关核定的未开发票定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对开票金额部分可在换购发票的同时填写《发票领用存报表》代申报表规定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四、加强领导实行定额与开票额相分离的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难度较高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实施。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每一个按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都了解定额与开票征税相分离工作的意义和要求,要将定额调整和定额与开票相分离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保证此项目工作顺利进行。
五、本通知应于4月1日起执行。各省辖市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项工作应于6月底以前结束,并于7月底将总结及统计表报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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