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在对现有财政扶持政策进行疏理、整合、优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办法明确如下:
一、设立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各镇(区)和企业人才载体建设及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成果奖励等。全市各级财政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奖励资助和工作运行等经费投入,不少于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3%。
二、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进行资助(一)适用对象
1.在本市工作,按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时间不低于二年,且在张家港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2.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学历、职称等限制。
(二)安家补贴
对符合条件、在本市购置自住房的优秀人才,经考核评审,按下列标准发放安家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创业类人才资助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万元。
2.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创业类人才资助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万元。
3.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业类人才资助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50万元。
4.姑苏领军型创新人才:资助万元。
5.张家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业类人才资助20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10万元。
(三)项目资助
对我市领军型创业人才的项目资助按项目评审等次发放,其中:
1.重点推荐项目:给予领军型人才或团队万元(特别优秀的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金茂创业投资公司给予不少于创业企业注册资本30%的创业(风险)投资。
2.优先推荐项目:给予领军型人才或团队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金茂创业投资公司给予不少于创业企业注册资本20%的创业(风险)投资。
3.一般推荐项目:给予领军型人才或团队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金茂创业投资公司给予不少于创业企业注册资本15%的创业(风险)投资。
市财政对上述领军型人才或团队的项目贷款给予50%的贷款贴息。
(四)租房补贴
经评审,对于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有关规定提供人才公寓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在人才公寓建成之前或人才公寓不能满足需求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面积和同类房屋租金价格,提供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租房补贴。已享受安家补贴的各类人才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五)引进人才资助的资金分担办法
1.引进人才可同时享受项目资助和安家补贴,但同一人才项目获得的不同级别的项目资助(安家补贴)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类别资助。
2.各类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安家补助和项目资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财政各负担一半,租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各镇(区)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资助资金由财政负担。
3.财政对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资助资金,按人才或项目落户地由市和各开发区进行分担。人才或项目在冶金工业园(含锦丰镇)内落户的,资助资金由市、开发区按7:3的比例进行分担;在张家港保税区(含金港镇)、张家经济开发区(含杨舍镇)内落户的,资助资金由市、开发区按5:5的比例进行分担;在其他镇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内落户的,资助资金全部由市本级承担。
三、对引进人才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引进我市高层次人才和研发团队的组织或个人,市财政按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或项目资助额的1%~2%进行奖励。
四、资助企业人才载体建设(一)新建院士工作站:市财政资助运行经费50万元。
(二)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和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分别给予60万元和20万元资助。
(三)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经批准在我市新建研发中心(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
(四)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获得国家级、江苏省、苏州市、本市级的,市财政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五)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市财政资助运行经费10~20万元。
五、资助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一)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创新载体,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万元。
(二)经认定的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苏州市人才工作示范基地,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外,市财政一次性另行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
(三)对入驻科技创新载体的成长型孵化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对其上缴我市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补助。
六、对各镇(区)人才载体进行补助对镇(区)人才载体建设投入实行以奖代补。年投入万元~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6%的奖励;年投入0万元~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10%的奖励;年投入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0万元。对于同时符合镇级经济发展载体建设补助的人才载体,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七、对企业科技人才投入进行补助对企业人才投入实行年度考评,择优评选年度“市人才引领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市财政奖励20~50万元。
八、其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人才发展引导资金的相关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论证、遴选,提出资助项目立项方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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