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宇徐保军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李宇、徐保军为个人利益,私自在运输的国鼎公司的管桩上喷涂“建华”字样,而喷涂的管桩被本省相关电视节目予以播放,从而导致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李宇、徐保军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国鼎公司的民事权益,被告李宇、徐保军存在过错,系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宇、徐保军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李宇、徐保军应在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影响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原告要求在本省省级电视台及扬子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张家港市会计人才网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名誉受损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经济上确会存在损失,本院结合本案侵权的情节、原告名誉受损害的状况以及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主张经济损失1万元并不偏高,数额也是相符的,故对原告该损失数额,本院予以准许李宇、徐保军系侵权行为人,对该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被告伦波公司对喷涂行为不知情,但其基于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而委托李宇、徐保军等人运输,对李宇、徐保军等人在运输过程中的行为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此过错与原告所受的损害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情考虑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李宇、张家港市教师招聘网徐保军因在管桩上喷涂“建华”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喷涂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在判决理由中已予阐述,无需再体现在判决主文中,原告对确认喷涂行为违法的这一项诉讼请求于审理中申请撤回,本院对此照准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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